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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白皮书》

正文 / 来源: CCID赛迪区块链

关于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”(critical infor- mationinfrastructure,简称 CII),《网络安全法》给出的定义,即:“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金融、公共服务、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,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、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,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、国计民生、公共利益的设施。”CII 最初是由通信信息网络发展而来,信息和电信部门构成了其主要部分。随着网络的应用和普及,CII 不仅仅局限于此,还涵括了电信、计算机、互联网、卫星、光纤等支撑基础设施运行的部分。

在我国,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(“CII”)的范围进行了界定。
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围界定如下:
1.政府机关和能源、金融、交通、水利、卫生医疗、教育、社保、环境保护、公用事业等行业领域的单位;
2.电信网、广播电视网、互联网等信息网络,以及提供、和其他大型公共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;
3.国防科工、大型装备、化工、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科研生产单位;
4.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通讯社等新闻单位;
5.其他重点单位。
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金融、公共服务、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,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、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,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、国计民生、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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